加拿大給予我國人免簽證待遇注意事項
Posted on 28 十二月, 20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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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拿大政府於2010年11月22日宣佈,自即日起,凡持有我外交部核發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,且護照內註明身分證字號的台灣旅客來加拿大旅遊、探親、遊學、參加會議或洽商,均可享有停留期限最長6個月的非工作性質免簽證入境待遇。
但國人持有的中華民國護照,如果發照機關不是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,或是護照內並未載有身份證字號之我國普通護照,以及駐外館處就地製發之護照(非晶片護照),現階段暫不適用免簽證待遇,仍須先申請簽證才能進入加拿大。
另國人若擬赴加拿大停留超過6個月或是前往加拿大工作,仍須先行辦妥相關簽證。
免簽證待遇並不代表國人可自動獲准入境加拿大,仍需符合加拿大的入境規定,並且在抵達加拿大海關(機場或陸路邊境)時,獲得移民局官員核可,才能入境加拿大。
以免簽證方式赴加拿大之國人,在啟程前,應詳閱相關規定,事先做好行程規劃,隨身攜帶來加目的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來回機票、財力證明、企業或贊助單位的信函、學校信函等以供加拿大移民官員查驗。
並於加國海關移民官員詢問時,提供正確詳實資訊,應對態度宜平和有禮。如欲取得更多資訊,請參閱ru8 加國移民部網頁:造訪加拿大:免簽證 – 旅客重要資訊: http://www.cic.gc.ca/english/visit/visa-exempt.asp。
以上文章轉錄自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聯合網站